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张家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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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IC on 09/23/2016 Friday
非法集资是指不具备集资主体资格的集资者,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的多人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非法集资往往会用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非法集资者往往打着正常生产经营的旗号,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来掩盖其非法集资,最终达到其骗取资金的目的。作为互联网金融中最具有大众筹资概念的众筹模式,特别是股权众筹始终绕不开非法集资的阴影。那么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呢?
参与众筹的投资者,大多是对某一项目或者行业感兴趣的人,投资者通过参与到众筹当中,在得到预期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希望得到的是一种参与感和成就感。尤其是一些创意产品类的众筹项目,项目发起人从项目开始定位、到产品的整个研发过程,都会让众筹项目的投资者参与其中,最终生产出来的产品,是一个聚集众人智慧的产品。产品生产出来之后,参与产品众筹的参与者会结合自身的体验进行口碑传播,让产品链接到更多的消费者。与非法集资相比,众筹模式更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一种全方位的参与,更确切的说,是发起人和投资者共同合作研发生产了一个产品,参与众筹的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已经成为了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非法集资是筹资人把从社会不确定的公众对象筹集到的资金,用于资本运作。资本运作一般分为借贷和股权投资两种模式。在借贷模式中,借款人更追求的是利益的回报,对于集资项目如何运营并不关心,也不会参与其中。而股权投资更是,投资人从一开始投资,考虑的就不是参与而是退出的问题,即便参与其中,参与公司运营和管理的权限也是非常非常小,尤其是小额投资者,更不会有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
众筹项目的发起人,发起众筹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资金的需求,更希望得到众人的智慧和口碑的传播,也就是说,众筹既是一个筹钱的过程,更是一个筹智、筹资源、筹关系的过程。同时,众筹还是一种对产品未来市场的调研和预测,通过众筹投资人对产品的反应和意见反馈,预测出产品未来的市场态势,并根据预测的情况,及时调整生产和经营的方向。而非法集资的目的则要简单直接的多,非法集资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由于自身实力不足、可供抵押的资产有限等因素,从银行、信托等传统的融资渠道很难获得足够的资金,所以,只能通过高利率的回报,从民间募集资金。
在众筹的几种类型中,股权众筹是最容易与非法集资混淆的。一般来说,股权众筹在制定众筹回报方案的时候,不提供固定的回报利率,而回报型众筹则是以折扣或其他优惠等物质回报的方式来制定回报方案。相对而言,众筹的筹资方式是一种更为理性的市场行为,对募集资金的项目而言资金压力比较小。而非法集资则正好相反,非法集资一般都会提供远高于银行利息、远高于基金信托产品的利率收益作为投资者的回报,所以,融资项目的还款压力非常大,很多融资项目,就因为当初承诺的回报太高,后期难以兑现而丧失还款信用,甚至导致公司破产。自然,在这样的模式中,投资人的资金也存在着无法收回的风险。
众筹是一种创新的商业运作模式,从项目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产品的研发和制作等各个环节,所有的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众筹项目的投资者对所投项目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而非法集资则不同,一般来说,项目发起方的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他们公布的信息公开透明度都很低。一般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投资之前,一般也需要签订保密协议方可投资。尽管商业运作中保密协议的签署是一种经常行为,但是非法集资则是利用了这一商业惯例掩盖了其非法集资的事实。
一般来说,众筹都是以经营实业为目的,众筹项目筹集到的资金,不会用于资本运营,也就是说,众筹是一种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而且,大多数众筹方案中,都限定了募集资金的上限和投资人数的上限,对募集资金的期限也有严格的规定,众筹项目单笔募集的资金数额都比较小。而非法集资是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中国,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行为,其中,以诈骗为手段实施的集资诈骗罪是一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其募资之后根本就没有想还钱。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经营罪,是吸收公众存款后进行营利或者投资活动的行为,本质上是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在中国众筹行业,由于与众筹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还不甚完善,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和债券类型的众筹项目,在其融资的过程中,很容易触碰到相关的法律红线。所以,对于众筹项目发起人而言,在制定众筹方案、发起众筹之前,必须要事先了解一些相关法律条款,对于有风险和争议的地方,最好不要触碰。带着侥幸心理打擦边球,往往会给自己带来无法承担的风险。而对于投资人来说,一旦自己所投资的众筹项目触碰了法律,自己的投资资金也会有很大的风险。所以,投资人在对股权众筹和债券众筹进行投资之前,也需先对相关的项目有一个清楚的了解,以免为了追求高利率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