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谈判模式:中国投资非洲自然资源行业的理论与证据

李静
中国跨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动机之一就是追求自然资源。无疑,近年来中国海外自然资源投资迅速增长,尤其是在非洲。中国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2009年期间,自然资源海外投资平均占有海外投资总额的20.7%;而同期自然资源海外投资的年增长率则平均达到了104.6%。自然资源行业通常对投资接受国有较高的战略意义,也都在投资接受国政府的控制和规范之下。跨国企业需要就获得该领域的投资机会与利润分配与投资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另外,自然资源业的投资,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因为政府可能会要求再谈判甚至于没收财产而面临较大的政治风险。因此,跨国公司与投资接受国之间的谈判也围绕着风险分配展开。基于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的谈判经验,传统的模式主要是指,企业依赖自身的优势与投资目的国进行谈判,以保证投资收益,减少政府的巧取豪夺。
本研究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评估中国公司在自然资源领域投资中使用的谈判模式,以及其是否与西方国家公司传统上使用的谈判模式有所区别。为了达成这个目标,2010-2012年期间,我们在坦桑尼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五个中国公司和四个西方国际公司的18位高层和中层管理者,以及七名坦桑尼亚和四名中国政府官员就该问题进行过探讨。我们发现,中国政府(而不是中国公司)掌控谈判的整个过程,特色明显。中国当然不是第一个支持其跨国公司在海外直接投资的国家。部分发达国家的政府(比如日本、德国和美国)都曾积极推动过国内企业在海外的直接投资,尤其是在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新兴工业化经济体包括新加坡、南韩、台湾在内,政府也都积极推广海外投资。研究显示母国一方面能够在宏观角度影响跨国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主要方式是通过排除公司在投资接受国的最初障碍、打造积极的经济环境(比如通过国际投资协议,官方的开发援助),由此跨国企业能够在投资接受国展开运营;而在微观角度,母国主要是为跨国公司提供更加直接的信息、技术和金融支持。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经济体政府类似,中国政府也为中国公司提供宏观和微观双层的支持。但是我们发现,中国政府的参与度在两个层面上都更加深入,至少在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行业中如此。首先,在宏观层面,除了提供官方的开发援助,和与投资接受国达成投资协议,中国政府也积极参与包括基础建设、农业、制造业和卫生医疗行业等多领域多面向的开发项目。与西方国家政府和多方组织尤为不同的是,中国政府为许多非洲国家的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并以此换得了与这些国家更加紧密的关系,因此也为中国公司在这些国家的投资创造了机会,降低了风险。
其次,从在微观层面提供支持的角度,中国政府不仅提供信息和金融的支持,同时也提供基础建设支持,以降低中国公司在投资接受国的运营成本(比如运输)。中国政府在与投资接受国的谈判中扮演着核心合同商的角色,为公司争取到有价值的投资机会,并协调不同领域的中国公司在多面向项目中的活动和作用。也就是说,西方模式之下由公司个体作为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完成的工作,是在中国政府协调组织之下由各公司集体完成。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政府对自然资源海外直接投资的支持并不仅限于国有企业,同样也为部分私营企业打造投资机会,以及提供信息、金融和基础建设的支持。我们的研究进一步发现,中国政府愿意帮助私营自然资源公司的原因有二。其一,政府希望保证,私营企业能够维持中国和投资接受国之间的良好关系;其二,政府也希望至少部分私营企业在全球层面上具有竞争力。另外,我们猜测,由于自然资源行业对中国政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使其在私营企业能够为中国获得更多资源做出贡献的情况下,愿意帮助后者获得开发国际运作的机会。当然,为私营企业提供帮助也是一种战略选择,毕竟国有企业由于与中国政府的直接关系,而可能遭到投资接受国体制上的强烈对抗。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为私营企业提供帮助,降低了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过度依赖的关系带来的风险,同时保障获取足够自然资源维持国内经济增长。我们的研究当然并未能涵盖海外投资中中国模式的全景。事实上,研究中提到的所谓中国特色的谈判模式仅限于部分特色行业(高危政治风险的战略行业),以及那些中国政府能够提供大量援助的未开发市场。我们还认为,中国特色的谈判模式在发达国家或是非战略性低危行业,是与传统的以公司活动为核心的谈判模式类似。具体来说,在对经济条件更为优越的国家的自然资源投资,比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甚至包括巴西,中国政府相对投资目的国的谈判优势不大。尽管中国政府愿意通过与投资目的国政府的直接谈判支持本国公司,但因为这些国家没有对中国经济援助的需求而心有余而力不足。中国政府并没有能力对这些国家施加很大的影响。此外,自然资源行业的战略重要性甚至会成为中国国有企业进入这些国家的巨大屏障(比如,美国对外国国有公司收购有更加严格的政府审查程序)。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在这些投资目的国,中国公司也常常采用传统的谈判模式,而母国政府的参与度较低。
通过研究,我们得出结论,尽管受制于总体适用性,中国特色的谈判模式在坦桑尼亚或是其它资源丰富的非洲国家是成功的,而且可能继续成功下去。这也让我们好奇中国政府是否会最终控制非洲和其它自然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业;而其它国家的政府又是否会更加积极的帮助其公司克服在高危环境下运营的挑战。我们认为其它政府要复制中国模式具有相当的难度,毕竟像中国一样在各个领域都拥有国有企业的政府不多,也因此从整体上为投资接受国提供多面向开发项目的能力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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